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378號原 告 許昭智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羅五湖訴訟代理人 黃琡鈐 李美霓上列當事人間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,前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。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俞定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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