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41號
聲 請 人 蔡陳粉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77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3月3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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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741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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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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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│85NX000000 0 │1 │118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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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│86NX0000000 0 │1 │11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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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霈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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