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30號
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
代 理 人 葉乃源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3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4 月11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楊茗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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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730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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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發票日 │ 到期日 │金額 │ 利 率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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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興順昌有限公司、張冠宇│71年4月17日 │72年4月22日 │10,000,000元│年息14.5% │
│ │、張伯英、張冠中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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