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713號
聲 請 人 郭秋容
訴訟代理人 許倩碧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4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王文心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3年度除第713號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┤
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 數│股數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
│0001│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│86NX0000000 0 │1 │641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┘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