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3年度,702號
TPDV,103,除,702,201404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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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702號
聲 請 人 坤記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坤城
代 理 人 郭俊男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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54號公示催告。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4月7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。
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702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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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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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金墫餐廳有限公司 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102年6月10日│5,660元 │BY0000000 │
│ │廖秀鳯 │信維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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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林霈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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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墫餐廳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坤記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