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3年度,677號
TPDV,103,除,677,201404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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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677號
聲 請 人 金莎家飾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瑞珠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2520第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4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徐明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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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677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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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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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台灣區植物油製煉工│彰化商業銀行│102年9月9日 │63,000元 │JN0000000 │
│ │業同業公會 │長安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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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莎家飾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