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72號
聲 請 人 李香伶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314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3 月27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黃文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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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672 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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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受益憑證名稱│受 益 憑 證 號 碼 │張數│單位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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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富邦證券投資信│富邦店頭證券│12-D00-00-0000000-0 │1 │1000 │
│ │託股份有限公司│投資信託基金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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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富邦證券投資信│富邦店頭證券│12-D00-00-0000000-0 │1 │1000 │
│ │託股份有限公司│投資信託基金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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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富邦證券投資信│富邦店頭證券│12-D00-00-0000000-0 │1 │1000 │
│ │託股份有限公司│投資信託基金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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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4 │富邦證券投資信│富邦店頭證券│12-D00-00-0000000-0 │1 │1000 │
│ │託股份有限公司│投資信託基金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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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5 │富邦證券投資信│富邦店頭證券│12-D00-00-0000000-0 │1 │1000 │
│ │託股份有限公司│投資信託基金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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