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3年度,614號
TPDV,103,除,614,201404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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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614號
聲 請 人 周學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(股票)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文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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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