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3年度,607號
TPDV,103,除,607,201404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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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607號
聲 請 人 張生瑾(原名張宏任)
代 理 人 張仕霖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321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 年3 月12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宇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余富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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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 年度除字第607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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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
│0001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│85NX-000000-0 │1 │240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
│0002│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│86NX-0000000-0 │1 │41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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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