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605號
聲 請 人 德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榮渠
代 理 人 陳皇廷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292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3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
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
法 官 邱蓮華
法 官 黃媚鵑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羅敬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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