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票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3年度,498號
TPDV,103,除,498,201404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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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3年度除字第498號
聲 請 人 恆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文治
代 理 人 盧盈君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202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3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王人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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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49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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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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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鴻瑞包裝材料有限公│聯邦商業銀行新店分│102年10月31日 │27,221元 │UA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林志達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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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恆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