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48號
聲 請 人 恆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睿駿
代 理 人 鄭梅雪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(票據)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687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3年1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
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
法 官 蘇嘉豐
法 官 曾育祺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徐悅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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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3年度除字第448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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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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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丁蘭花盆工程材料行│聯邦商業銀行和平分│102年10月9日│44,534元 │UI0000000 │
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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