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3年度,340號
TPDV,103,重訴,340,20140402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重訴字第340號
原   告 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 傑
被   告 奈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曙男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未繳 足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 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4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。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 。
三、依法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又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江昱昇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首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奈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