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14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
訴訟代理人 陳順陽
被 告 奇享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歐陽峻賢
被 告 陳菁菁
李文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7,992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9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9,41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
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楊勝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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