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3年度,1440號
TPDV,103,訴,1440,201404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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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440號
原   告 王象詮
被   告 京庚健康世界股份有限公司101分公司
兼法定代理 董至玲
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裁定命於送達原告時起 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3月20日送達原告。有 送達回證在卷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訴不能認為合法,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,均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林鈞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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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京庚健康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101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