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房地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3年度,1436號
TPDV,103,訴,1436,201404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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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訴字第1436號
原   告 蕭惠如
訴訟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柏誼間返還房地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原告訴請被告返還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
000號6樓(即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○號,權利範圍全
部,層次面積101.81平方公尺+附屬建物面積11.42平方公尺,合
計113.23平方公尺)、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0號等房屋
地下一、二層(即同段922建號,權利範圍114/10000,總面積
3772.06平方公尺),及坐落之臺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段000○
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均為114/10000),經查詢不動產交易實
價查詢服務網,鄰近上開房地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0弄
0○00號於民國102年11月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1萬元
,應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
為1718萬5410元【110,000元/㎡×(113.23㎡+3772.06㎡×114/
10000)=17,185,410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萬3272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八庭  法 官  邱蓮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鄭舒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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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