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29號
原 告 楊黃碧梅
原 告 楊炎生
原 告 楊雅婷
原 告 楊智惠
原 告 楊禮仲
被 告 蔡素珍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繳稅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 25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3 月5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桂大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