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13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
訴訟代理人 鄭清忠
兼送達代收人
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嘉綺即胡春美間清償債務事件,因被告對本院
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
起訴,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壹佰壹拾伍萬陸仟陸佰叁拾壹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
貳仟肆佰捌拾肆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,原告應再補
繳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肆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謝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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