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補字,103年度,61號
TPDV,103,消債補,61,201404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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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消債補字第61號
聲 請 人
即債務人  黃秀霞
代 理 人 張明俠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,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。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,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熊志強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
書記官 學妍伶
附表:
一、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 臺幣(下同)1,700元,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,以每 人10份,每份34元計算,【計算式:(4+1)×10×34=1,7 00元】。
二、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1年3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 數額(含薪資、佣金、獎金、津貼及補助)之證明文件或資 料(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、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 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);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(包括集保存摺)封面暨完整清晰內 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。三、聲請人應提出民國100、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、最新全戶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、最新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、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。
四、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現居住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 房屋是否為租賃?或聲請人所有?或為他人所有?並提出證 明文件(含建物謄本、租賃契約、房租繳款證明)。五、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(含房屋租金、膳食、水電 瓦斯、有線電視、交通、雜支、電話費、醫療費)之計算方 式及檢附相關資料、收據證明、租賃契約、房租繳款證明。



六、聲請人應說明子女之財產狀況、工作狀況、投資狀況、就學 狀況並提出薪資證明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民 國100、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各金融機構 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(含證券存摺、集保存摺等,除註明 其種類、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,尚須補登資料至本 裁定送達之日後),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、保險費繳費 證明,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(如無個人保險亦 請註明)。
七、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與配偶就子女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 提出相關證明,並說明子女與何人同住,以及所住房屋係何 人所有並提出證明文件(含建物謄本、租賃契約、房租繳款 證明)。
八、聲請人應提出債務人清冊,如無債務人亦請註明。九、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勞工保險、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。
十、聲請人應說明與銀行債權人前置協商不成立後,其還款狀況 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,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 額之證明文件。
十一、聲請人請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、保險費繳費證明,並 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(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)。
十二、聲請人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、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 之債權人?如有,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(含全體銀行債 權人、民間債權人、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)、與其他銀 行債權人、民間債權人、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 係證明文件、相關還款證明。
十三、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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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