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78號
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
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許可聲請人閱覽、抄錄或攝影本院101年度繼字第1772號卷內文書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,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。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,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。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。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,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48條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陳德材之債權人,陳德材於民 國98年12月12日死亡,其繼承人業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等情 ,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9801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 明書,以為釋明,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繼字第 1772號卷證,核閱無誤。聲請人為瞭解陳德材之繼承及財產 情形,聲請閱卷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
書記官 郭麗琴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