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明繼承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繼字,103年度,13號
TPDV,103,司聲繼,13,201404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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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聲繼字第13號
聲 請 人 賴炳東
代 理 人 張國明
上列聲請人請求聲明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被繼承人賴貞賢之除戶謄本、完整繼承系統表。
二、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(該公證書應經該地
  區公證處出具,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)。
二、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之往來書信、相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家事法庭  司法事務官  翟天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 陳麗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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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