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繼字第13號
聲 請 人 賴炳東
代 理 人 張國明
上列聲請人請求聲明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被繼承人賴貞賢之除戶謄本、完整繼承系統表。
二、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(該公證書應經該地
區公證處出具,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)。
二、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間之往來書信、相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