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40號
聲 請 人 黃振嘉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李麗金之遺產管理人事件,聲請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與被繼承人李麗金間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,並檢
附相關證明文件(如遺囑影本)。
二、被繼承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。
三、被繼承人各順位法定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(記事勿
省略)。
四、被繼承人之遺產歸屬清單。
五、游品賢之除戶謄本。
六、聲請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
書 記 官 陳麗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