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6911號聲 請 人 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頤企業有限公司、馬瑞駿、馬鏽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陳明正確之票面金額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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