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票字,103年度,6744號
TPDV,103,司票,6744,20140422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票字第6744號
聲 請 人 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正昌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溫于慶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查聲請狀記載相對人究係「溫于慶」抑或「温于慶」請陳明
  之。(本票影本手寫姓名不符)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台灣永旺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