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八號
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F○○
被 告 巳○○
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三一九號、七四
五六號、一0四二四號、一四一九三號),本院判決如左:
主 文
本件被告F○○、巳○○部分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稱:
緣午○○ (綽號小虎),與黃懷明 (綽號小明)認識,黃懷明、劉太信均係陳士芳 之手下,陳士芳僱用黃懷明、劉太信等人,組成台灣地區之人蛇集團,勾結大陸 地區之人蛇集團,專門仲介兩岸人民假結婚,再以假結婚之手段使大陸地區人民 非法進入台灣地區,以此謀取非法利益 (陳士芳、黃懷明、劉太信組織人蛇集團 部分另由檢察官起訴,劉太信本案涉嫌部分已由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審理 )。午 ○○透過黃懷明得知內情,認有利可圖,竟萌生不法得利之意圖,自八十八年二 月間起,由劉太信、黃懷明指導從事仲介兩岸假結婚之相關事宜,劉太信、黃懷 明並引介大陸地區之人蛇林金瑞 (大陸籍,疑與中共官方勾結,年籍不詳 )、J ○○ (台灣籍,常住大陸 ),由該二人介紹欲假結婚來台工作之大陸人民子○○ 、丙○○、丑○○、天○○、亥○○、甲○○、戌○○、C○○、H○○、庚○ 、壬○○、癸○○、寅○○、卯○○、宇○○、戊○○、未○○、辰○○等人, 癸○○等人每人預付人民幣二萬元訂金予林金瑞或J○○後,由黃水源、I○○ 及曾從事兩岸假結婚之舊客主動介紹友人以充當台灣人頭,或由午○○親往高雄 市體育場公園主動尋找殘障者、單身老人,以每人新台幣十萬元之代價,誘使充 當人頭,與大陸人民辦理假結婚。午○○、劉太信覓得假結婚人頭對象後,即將 人頭帶往法院辦理單身證明及相關戶籍申請手續等文件,再與林金瑞、J○○等 商定入大陸行程,由午○○、劉太信負擔人頭之機票、食宿等費用,復由午○○ 、劉太信、黃水源分別將台灣人頭宙○○、酉○○、D○○、F○○、玄○○、 乙○○、己○○、巳○○、地○○、A○○、辛○○、B○○、丁○○、黃○○ 、G○○、申○○、E○○、蔣文雄 (已車禍死亡,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) 等十八人,帶往大陸福建省,暫住於大陸人蛇林金瑞租處,再與前開大陸假結婚 對象子○○等人會合,共同至當地民政局辦理假結婚之相關手續,於手續完備後 取得相關文件返台,再持相關文件至海基會辦理認證手續,並由午○○、劉太信 協助台灣人頭代辦大陸人民進入台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,再將原先之戶籍遷至預 定之處所後,將申請書送至當地派出所管區警員辦理對保手續後,再將相關資料 送至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,明知為不實之事項,基於共同概括犯意之連絡 ,連續使海基會、戶政機關及入出境管理局等機關之公務員將台灣人頭與大陸地 區人士假結婚之不實事項,登載於相關文件及戶籍資料上,並多次持以行使,足 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對入出境及戶籍之管理。大陸人民癸○○等人於接獲核准來 台探親之文件後,即通知午○○、劉太信,午○○、劉太信再通知人頭丈夫於假
結婚之大陸女子來台之日前往機場接機,將大陸女子帶往新遷往之戶籍所在地派 出所辦理暫住人口登記,以此種非法手段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,手續完 成後,大陸人民癸○○等每人即需付清尾款人民幣七至九萬元予午○○、劉太信 ( 加上原先預付之訂金人民幣二萬元,共計每人應付人民幣九至十一萬元不等, 訂金部分歸大陸人蛇集團,尾款歸台灣人蛇集團 ),午○○、劉太信將其中新台 幣十萬元支付予台灣人頭宙○○等人,扣除機票、住宿等成本後,其餘獲利則與 I○○、黃水源朋分。癸○○等非法入境之大陸人民來台後,則四處打工賺錢, 從事與來台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。案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台 南市警察局保防室、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、台南市調查站共同深入追查後,檢 察官簽發搜索票,指揮前開警調人員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,至高雄市○○區○ ○路一四五巷三號三樓午○○住處,查獲宙○○等人之結婚證書、申請書等相關 資枓,復經擴大偵辦而查悉前情。案經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及台南市調查站移 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。
二、按被告死亡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。
三、查本件被告F○○業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死亡,此有高雄市苓雅區戶政事務 所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第二七四四號函及附件戶籍資料附卷可稽;被告巳○○業 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死亡,此有高雄市鹽埕區戶政事務所民國九十年六 月五日第0一五0九號函附卷可稽,依照上開說明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 理之判決。
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、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
法 官 蘇義洲
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 應附繕本 )。 書記官 岑 玢
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