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3年度,86號
TPDV,103,司拍,86,201404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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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司拍字第86號
聲 請 人 宗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萬哲
相 對 人 王春長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又上開規定,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所準用,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、民法第881 條之17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86年5月20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(下同)308萬4400元,約定清償期為86年6月14日 ,並於86年5月1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, 設定4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,並經登記在案。 詎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債務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。
三、查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本票等件 為證。本院於103年3月31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陳述意見,相對人迄未為陳述,是以,本件聲請人 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經核於法尚無不 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
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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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宗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