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示催告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催字,103年度,541號
TPDV,103,司催,541,2014041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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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催字第541號
聲 請 人 丁淑英
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,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8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股票掛失通知書(函) 正本,該裁定於103年4月2日送達聲請人,逾期仍未補正, 其聲請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,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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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