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39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周政甫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黃競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玖佰壹拾捌元,
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貳佰伍拾壹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六
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九九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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