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9350號
TPDV,103,司促,9350,201404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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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35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
代 理 人 沈泰昌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海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壹仟陸佰零壹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零柒拾壹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
 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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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