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9250號
TPDV,103,司促,9250,201404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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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25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郭坤量即翔富工程行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湘斌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鴻霖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貳佰元,及自本
 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  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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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湘斌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