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9234號
TPDV,103,司促,9234,201404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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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23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統鑫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超鵬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查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債務人已於民國103 年3 月20日破產,按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,不得行使,破 產法第99條定有明文。是破產債權之範圍,如何申報,何時 依何種方法,順序及比例就破產財團之財產而為分配,悉依 破產法規定之程序為之,俾各破產債權人獲得平等之清償, 以實現債務人之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總擔保之原則,該破 產債權人應祇可依破產程序行使其債權以受清償,殊無再另 以訴訟方法或其他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之餘地(最高法院91 年度臺抗字第457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故本件聲請,非依破 產程序,逕以非訟程序行使其權利,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 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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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統鑫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