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9054號
TPDV,103,司促,9054,201404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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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05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伍道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伍萬捌仟玖佰壹拾貳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  息百分之二.四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
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3年度司促字第9054號)
  緣相對人伍道仁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,而向聲請人借貸
  ,依前揭契約書之約定,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,發票
  日為民國(下同)100年12月27日,面額為新臺幣(下同)4
  ,200,000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,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
  按年利率「百分之2.40」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,按
  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,另按上開利
 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「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
  書」。詎相對人竟於102年12月30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
  ,迭經催討,迄今仍有3,858,912元及利息、違約金未獲清
  償,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,依法、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
  責任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請求鈞院迅賜對
 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。
      謹狀
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 公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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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