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9048號
TPDV,103,司促,9048,201404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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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04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品維(原名陳岳韋)
      陳振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肆佰貳拾元
  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  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9048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品維原名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七點│
│  │68020 │陳岳韋、陳│4月21日起  │      │五二五    │
│  │元  │振田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陳品維原名│自民國102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八點│
│  │69400 │陳岳韋、陳│4月21日起  │      │一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振田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品維原名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68020 │陳岳韋、陳│0月22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振田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陳品維原名│自民國102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69400 │陳岳韋、陳│0月22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振田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3年度司促字第9048號)
  (一)緣債務人陳品維原名陳岳韋前就讀淡江大學邀同債務
     人陳振田、案外人蔡美墜(已辭世)為連帶保證人向聲
    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筆,金額總計為新臺
     幣(下同)137,420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
     完成(含休退學)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
     始分8期,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,
    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
     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
     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
     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
    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
     金。
  (二)詎債務人陳品維原名陳岳韋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
     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137,420元,經聲請人催討未
     果,依據借據條款第四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     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陳振田
    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
     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
    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
    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
     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
     ,實感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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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