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9002號
TPDV,103,司促,9002,20140425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900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吾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 理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曹效敏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曹效敏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
 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