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8897號
TPDV,103,司促,8897,20140424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889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御軒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秀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貳拾伍元,及自
 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御軒坊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坊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