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8849號
TPDV,103,司促,8849,201404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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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884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徐國裕
      徐慶明
      徐正雄
      徐慶良
      徐金城
      徐明輝
      徐月娥
      徐美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零叁拾貳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零捌拾捌元,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
  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以新臺幣肆佰叁拾貳元
  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柒拾陸
  元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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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