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84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
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徐國裕
徐慶明
徐正雄
徐慶良
徐金城
徐明輝
徐月娥
徐美代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零叁拾貳元,及
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零捌拾捌元,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
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以新臺幣肆佰叁拾貳元
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柒拾陸
元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