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8780號
TPDV,103,司促,8780,20140425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878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家銘
      蔡鳳梨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壹仟玖佰叁拾貳
  元,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二.八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七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  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3年度司促字第8780號)
(一)、緣債務人陳家銘於民國93年間至民國96年間邀同債務人
    蔡鳳梨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【高中以上學生就學
    貸款】6筆,共計新臺幣36萬1,932元整。並約定自借款
   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(休學或退學)滿一年之日起,依
    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共分72期。倘借款人不依約
    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
    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
    六個月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
    上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(二)、詎債務人陳家銘自就讀學校完成後,並未依約履行,尚
    欠本金新臺幣36萬1,932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、違
    約金未償,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
   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
    人蔡鳳梨既為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
    任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