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77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墾丁馬爾地夫休閒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騏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謝乾讚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肆佰元,及
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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