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77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墾丁馬爾地夫休閒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麒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、謝乾讚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(「麒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」或
「騏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」)。
二、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(利息未約定時
,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百分之五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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