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8773號
TPDV,103,司促,8773,201404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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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877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墾丁馬爾地夫休閒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麒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、謝乾讚間聲請發
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(「麒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」或
  「騏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」)。
二、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(利息未約定時
  ,利息請求不得超過法定年息百分之五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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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墾丁馬爾地夫休閒興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騏嘉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