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8761號
TPDV,103,司促,8761,201404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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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876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歐仕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叁佰伍拾壹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玖佰玖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零一
  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一.二五計
  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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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