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8749號
TPDV,103,司促,8749,201404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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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874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政大經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 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江 森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
 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三、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管理委員會大小章正本。
四、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(「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」或「
  民國103年3月13日」?)。
五、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政大經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
  理人姓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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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