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74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政大經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 森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江 森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
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
三、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管理委員會大小章正本。
四、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(「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」或「
民國103年3月13日」?)。
五、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政大經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
理人姓名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