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8583號
TPDV,103,司促,8583,201404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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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858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金寶貝食品有限公司
兼 法 定
代 理 人 蔡英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許玄甫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陸佰壹拾元
  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分之七.一二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  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  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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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金寶貝食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