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54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夏淑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叁萬叁仟零叁拾壹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、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請求金額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自民國103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│197674元│4月17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 │自民國103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│261134元│4月17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 │自民國103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20%計 │
│ │51210元 │4月17日 │ │算之利息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3年度司促字第8545號)
(一)債務人夏淑娟於民國97年08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330,
000元,約定自民國97年08月05日起至民國112年01月
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.00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
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
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
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
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4
月16日止累計208,277元正未給付,其中197,674元為
本金;10,519元為利息(2014/1/9~2014/04/16);
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夏淑娟於民國97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60,
000元,約定自民國97年12月19日起至民國112年01月
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.00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
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
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
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
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
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4
月16日止累計271,463元正未給付,其中261,134元為
本金;10,245元為利息(2014/2/4~2014/04/16);8
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
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(三)債務人夏淑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
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
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4月16
日止累計53,291元正未給付,其中51,210元為消費款
;2,081元為循環利息(2014/2/1~2014/04/16);0
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
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
利息。
(四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
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
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
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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