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48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哈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計村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雪娥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萬元,及自本支付命
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
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貳佰萬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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