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8400號
TPDV,103,司促,8400,201404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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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840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
代 理 人 朱甚珍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劉晁顯(原名劉邦清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柒佰玖拾陸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玖萬叁仟零柒拾玖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
 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依上開本金百
  分之二.五計算之違約金,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
  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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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