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40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
代 理 人 朱甚珍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晁顯(原名劉邦清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柒佰玖拾陸元,及
其中新臺幣玖萬叁仟零柒拾玖元,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
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依上開本金百
分之二.五計算之違約金,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
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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