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35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佛朗明哥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楊幹國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(即王婉儒之遺產管理
人)
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叁拾伍元,
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