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34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大英博物館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鍾春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靜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一、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。二、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靜儀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(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)。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
回報此頁面錯誤