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8327號
TPDV,103,司促,8327,201404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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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832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和益金銀大樓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傳國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萬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,聲請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。
二、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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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