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819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柯淑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貳佰捌拾肆元,及其中
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肆拾叁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九七計算之利息,暨
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期當期
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期(含)以上當期收取
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,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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