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8196號
TPDV,103,司促,8196,201404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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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819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柯淑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貳佰捌拾肆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肆拾叁元,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.九七計算之利息,暨
 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期當期
  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期(含)以上當期收取
  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,違約金連續收取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
 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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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