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3年度,8164號
TPDV,103,司促,8164,201404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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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3年度司促字第816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陳建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
  同一效力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4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
附表
103年度司促字第8164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建權  │自民國103年3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0.73%  │
│  │131747│     │月15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陳建權  │自民國103年3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8.73%  │
│  │1903元│     │月15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(103年度司促字第8164號)
一、緣債務人陳建權於99年10月13日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
  約,並於歸戶額度內循環使用。依約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
  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
  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,或以
  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
  利益外,應另行給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之利息(
  惟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之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
  差別利率及期間,並逕以帳單通知調整被告所適用之利率。
  )。
二、查債務人自102年8月23日起至102年10月11日止,於特約商
  店內消費簽帳,至103年3月14日止,尚有137,745元之欠款
  未償還、及其中為消費帳款133,650元、利息3,595元及違約
  金500元,另消費帳款133,65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
  給付,為此特提出本件聲請。
三、本件係請求債務人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,其債務又基於記帳
  消費而發生,事實明確,為此狀請鈞院鑒核,賜准發給支付
  命令,實為德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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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